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-02-25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,现将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。
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,其余纳税人按月、季或半年分期缴纳,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。
申报缴纳期限由市、县级地税机关确定。
二、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》(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福建省地方税务局
2015年2月25日